公司要给我调岗说那里缺人、我有异议没去,公司就把我辞退了。求一份辩论词!

公司要给我调岗说那里缺人、我有异议没去,我请人事将我的意见转达给相关领导,就回家等通知去了。过了不几天公司就把我辞退了。理由是我旷工3天没去上班。

《答辩词》
(具体时间点、请求事项等内容你自己填写即可。)
我从XX年XX月XX日开始在XXXX公司工作。职务为XX。XXXX年XX月XX日,公司人事找到我要给我调整岗位被我拒绝,公司以我旷工为由于XX年XX月XX日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给出了一个貌似合理的理由:连续旷工三天等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于可以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谓旷工在汉语里的标准解释是:职工不请假而缺勤。旷工的法律认定是:旷工是指劳动者能够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履行。也就是说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是认定其旷工的前提。如果职工履行了请假手续,其在假期内不上班的行为就不能视为旷工。
那么请问:在等待公司安置的这几天里,我是该请病假呢?还是该请事假呢?请假的理由是什么呢?请假的期限应该是多久呢?没病说有病、没事说有事?公司说我没有上班,我为什么没有上班公司是明知道的。公司说我没有请假,我怎么请?那么“因为等待公司答复意见而无法上班+更没法请假=旷工”这样得出来的结论能成立吗!
公司单方面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并未与我协商一致。没有对我说明我此次调整的合理性是什。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政策中,这种调整既不符合“因不胜任原岗位工作”而对劳动者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证明其做出的调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既然公司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那就必须按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劳动对于劳动者来说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属于违法行为!公司的这种做法也是对我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职业选择权、平等协商权的侵害。因公司与我就调整工作岗位一事未达成一致,在此期间我没有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具有客观原因,公司对我没有上班的原因实际上是明知的。不能据此认定我构成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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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6
没有什么辩论的,只要是没有超出合同约定岗位就算是正常。按劳动法规定,非个人原因的劳动者离职,享受失业金和经济补偿金待遇。
第2个回答  2010-12-06
1.如果你真是旷工3天,如果公司没有制度规定旷工3日开除,那么公司的行为就违反公司制度。
2.调整岗位需要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因此公司单方面调岗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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