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被害人 法医伤情鉴定完毕后 应该给我一份鉴定报告吗? 我没有的话 该去和谁要?

如题所述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根据委托书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机构向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文书。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扩展资料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巴中市公安局官网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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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7
伤情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委托鉴定书,然后受害人到指定鉴定机构去进行鉴定,鉴定完毕后,鉴定结论报告书由鉴定机构送到委托单位,然后由委托单位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如果有一方或者双方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原则上鉴定报告不给当事人,当你可以到办案单位要求看一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06
那要看你是什么案件的被害人了,如果是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你可以向交警队要求出具伤情鉴定报告;如果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医是无须向你本人出具伤情鉴定报告的,但你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入起诉阶段后委托代理人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第3个回答  2010-12-06
这是有区分的,如果是你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公安局、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你应该是有一份的,如果是对方在诉讼前,自己委托的鉴定,那你没有也还是正常的
第4个回答  2010-12-08
你什么都不说 别人怎么看里面的问题?
最简单你自己看下他分析说明(或论证)里他的损伤与现实的损伤是否相吻合,然后看下套用的条款是否没问题。这就是外行人能看到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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