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是最长时效是20年,那特殊情况有指什么,什么样的情况算特殊,可以延长时效,有请专业人士回答,高

这个例外就是立法者在当时考虑到台湾回归大陆后可能会有些财产的争议问题,只限于台湾问题吗?

<<民法通则>>里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阐述: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些没问题?你都理解吧。
根据你的提问我觉得的你再问时效的延长问题,民通137第二款: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其实这在立法时有一点典故,也是历史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延长情形。这个例外就是立法者在当时考虑到台湾回归大陆后可能会有些财产的争议问题,因为政治因素,很多人不是不想诉讼而是无法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以20年最长时效不受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立法时规定了这一例外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是你想问的。祝好~

当然不能只认为只适用台湾的情况,我只是告诉你这部分你发条的由来,立法上说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至于是哪些情形还要听立法者怎么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要启动最长时效的延长是很难的问题,要有立法背景才会出现这种情形。如果你是一般学法的学生,没必要深究,考试也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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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7
96年被单位火车没放倒杆轨掉双腿高位裁肢二级伤残己享受工伤待遇,一直跟单位要意外伤害赔偿,单位始终不给,2020年单位找伤人开了两次会议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后还是没答应赔偿,我现在,在去法院是不是诉讼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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