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如题所述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的天然属性与自然属性都要求其成员为两人以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项就是“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就是对这种基于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反映的法则的认可。
2. 有书面合伙协议。成立普通的民事合伙只需有口头协议就够了,但要注册为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法律没有要求注册资本。合伙人缴付出资只是满足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条件。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股份”或“公司”的字样,以免对合伙企业的客户、消费者、承担管理职能的政府等在企业类型和交易风险预判方面制造混乱。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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