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判断标准如何把握

如题所述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应该由专业法官、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而对于何种案件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则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案件性质:案件的性质是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重大财产利益、重要地位利益或者重大安全利益等方面。如果是这些方面的案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社会影响重大案件。
2、案件关注度:案件是否涉及到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是否受到媒体广泛关注以及是否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等。如果是这些方面的案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社会影响重大案件。
3、案件影响程度:案件是否对社会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是否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和反响,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对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等。如果是这些方面的案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社会影响重大案件。总之,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判断标准相对较为宽泛,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作为人民陪审员,需要尽职尽责地参与到刑事案件审判中,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权衡各种因素,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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