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亡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如题所述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这是因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有可能发生为赚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本身很容易遭受危险。为他们投死亡保险,可能会有人故意制造使他们死亡的保险事故来赚取保险金。所以保险法规定禁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和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另一方面,保险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肯定不会为赚取保险金而有意制造自己未成年子女死亡的保险事故,所以,允许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这种保险。但是为了防止万一,保险法仍然从保险金的给付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避免这类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巨额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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