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有序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市场投资行为,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3月6日颁布了新的投资试点办法。


该办法旨在建立一套详细且规范的操作规程,明确RQFII在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规则,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信息披露要求等,以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它涵盖了多个关键条款,旨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同时也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清晰的投资指引。


其中,第十七条特别指出,自新办法公布之日起,原于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将被废止,以确保法规的及时更新和适用性。这意味着所有新的RQFII相关活动都将依据此最新版本的试点办法进行。


这一调整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对国际投资者参与度的持续开放,以及对国际金融规则的逐步接轨,对于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于2011年12月16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76号公布。《试点办法》共1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该《办法》第17条决定,废止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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