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如题所述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遇到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根据第四条,当个人非法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冒用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意图骗取财物并据为己有,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时,不仅借用者需承担刑事责任,出借这些材料的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受害人明知签订合同的对方是借用行为,仍执意与之交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单位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受害人自身的知情和决策会成为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法律责任的判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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