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中国的税收法定原则

如题所述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1989年西方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引入中国,得到了中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尽阐述了税收法定原则,强调了税收的法定性。这一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体现,宪法第56条明确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然而,有学者指出,宪法中的规定仅强调了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而未明确征税主体应依法征税,因此,需要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义务两个方面进行明确,即“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


单位,尤其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为主要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同样需要宪法支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税收优惠等都必须依据法律或授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这一法律条文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确立了税收法制中的法定原则。在未来的税收基本法制定中,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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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中国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亦应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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