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开发建设、登记使用、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轨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突发事件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构)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独立开发建设的空间。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生态环保、保障安全、地上与地下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权属状况、利用现状、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方面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

  (四)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资源评估、规划编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用地监督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空间交通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发展改革、水务、财政、大数据、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轨道交通、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生态环境、排水防涝、文物保护、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开发利用现状、发展预测、战略目标、总体规模、结构特征、功能布局、重点建设区域、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开发步骤等内容,并就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提出要求。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运用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结论,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市政、交通、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第九条 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加强前期分析,以开发利用重点片区或者节点为主落实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公共空间布局、各类设施布局和规模、景观等的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并明确地下市政、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连通方式及要求。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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