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范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第十七条 在城市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审查。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施工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