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剑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

如题所述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中学生运动会、世界少年锦标赛个人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三至六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七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全国冠军赛系列赛个人第五至八名,团体前2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五至八名,团体第一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二至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五)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三至四名,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

(六)全国中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一名。

(七)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个人第二至四名,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

(八)全国俱乐部联赛总决赛少年专业组个人第二至四名,团体第一名的主力运动员。

(九)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二至四名,团体第一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七至八名的参赛运动员。

(二)全国冠军系列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三至六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七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二至三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五至十六名,团体前2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

(五)全国中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八名,团体前2名的主力运动员。

(六)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个人第五至八名,团体前2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

(七)全国俱乐部联赛总决赛少年专业组个人第五至八名,团体第一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二至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八)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五至八名,团体第一名的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二至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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