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包工头拖欠工资时,农民工首先要冷静,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包工头拖欠工资是属于劳动纠纷,首先应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农民工带齐证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不必费力寻找用人单位负责人,因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般都能找到他们,并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
农民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需要证据证明包头工拖欠工资,一般需要收集农民工在工地干活的证据;没有发工资的证据,可以在和包工头协商支付工资的时候通过视频或者录音的方式保存下来;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供包工头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得不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支持,所以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才能得到支持。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所以由此可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是你可以把包工头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起告到劳动局。
如果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的,可以直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包工头支付工资,就算包工头不肯支付工资,等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书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包工头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之外,还可以要求支付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
此外,现在有很多电视台都设有热线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及帮助群众调解各种纠纷,农民工讨要工资也可以拨打电视台热线电话。还有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来曝光,通过曝光使欠薪企业社会形象受到减损,引导社会广泛监督。
私人包工头欠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准备走司法途径,那么首先要准备的是诉讼材料,而其中对诉讼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证据。
为了实现债权,最好搜集以下证据:
(一)欠条
一般来说,用于讨债的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欠条,它出自借钱一方之手,有对方的签字,作为书证,极具效力。
(二)人证
案件审理中,对方可以对己方证据进行质证,为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万无一失,找到人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钱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那么可以找到这些人对债权进行证明。
(三)对方财产证据
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钱,但不少人为了逃避债务,就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处。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了避免拿不回财产的情况,就要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行使撤销权。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这种情况发生,你要与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工友们一起,搜集和保留对方拖欠工资的具体事实和确凿证据,派代表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请他们帮助你们催讨被拖欠的工资。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或你们对其结果不满意的话,就向处理。要注意保持冷静和克制,不要以过激的行为与对方发生其他冲突事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五十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扩展资料:
有几点需要注意:
1、必须说明,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因为包工头的欠条说是欠“工程款”),这点很重要,如果是合作关系,则是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属于法院的事。
2、必须强调,自跟包工头后,农民工根据他的工作要求完成工程并接受他的日常管理及人员调配(这点是配合以上第1点);
3、对于证明,可以说明:一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及建立时间;二包工头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注明是要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工程款”)
4、如果劳动部门受理,还可以利用包工头未及时支付工资申请以予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