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去当兵有什么政策?

有什么福利?

企业在职职工去当兵政策如下:
一、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二、是用人单位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
三、家属继续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带薪入伍”。对此,《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因此,你家的优待金在你入伍第一年,应由你的原用人单位发给;你入伍第2年,改由你入伍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五、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对此,《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
设立新义务兵缴费专户。从义务兵入伍后的次月起,以实际发放优待金的标准为基数,缴纳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费用统一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核拨至应征入伍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入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入伍的义务兵所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比例统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义务兵两年服役期满转为志愿兵后,由部队发放工资,所以原单位在此期间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到将来复员、转业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记入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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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1
企业在职职工去当兵可以保原工作岗位,退伍归来后可以选择继续上岗.服役期间除部队每个月发的津贴以外,企业应当发放你原工作岗位的基础工资(工资里的生活补助,各种福利就无法享受到了)
如果两年后退伍回来,你不想在原工作岗位上班还要把两年发给你的基础工资给退回原工作单位.
基本上就是这样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6-05
企业在职职工入伍后享有的政策如下:
1.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2. 用人单位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
3. 服兵役期间,原单位应当按原劳动载休、探亲假标准及时发给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4. 服役期满退伍后,到工作单位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在基本工资之外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由本单位发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可能会因时间及地区差异而有所出入,具体情况可以咨询您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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