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附则在第八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条款。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包括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列出的化学品。这些化学品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需要特别注意管理。


剧毒化学品,作为危险化学品中的一种特殊类别,其定义同样源于《剧毒化学品名录》。这些化学品因其高毒性,对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构成了更为严峻的威胁,因此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并不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这些特定领域的安全规定可能由其他专门法律法规来规定。


另一方面,作为化工原料而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以及监控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类农药,其安全管理则需要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以确保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进行。


最后,第六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自2006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任何在该日期之后涉及到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扩展资料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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