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并未单独规定教师的产假,所以教师按照通用规定享受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
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四、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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