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中的地域管辖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1、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地域情况等条件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 2、在民事诉讼中,基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 法院 管辖为主,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关于地域管辖做了如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 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 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样的? (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 户籍 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 户口 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离婚 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 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 办事 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 收养 关系等。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 赡养费 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 结婚 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对“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专业的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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