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条件户口可以转武汉

如题所述

一、大学毕业生落户条件:
1.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学历认证)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2、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落户条件:
被武汉地区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在校在读期间,可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所在地。武汉地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不迁移户口。
二、积分落户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积分落户:
1、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4、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达到当年积分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 
三、购买房屋登记类
1、购买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商品房落户条件在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2、购买新城区商品房落户条件:
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四、投靠登记类
1、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条件:
被投靠方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2、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落户条件:被投靠人为本市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夫妻登记结婚;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4、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子女为武汉市常住户口,且在汉有自有房屋,其父母(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可以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5、投靠亲属落户条件: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申请投靠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户口迁出规定:户口迁出需满足迁入地的要求,并办理相应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符合现行入户政策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户相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积分累计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最终入户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网上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及办理流程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积分入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入户办理阶段。
第八条 2019年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20日;2020年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31日。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和窗口两种方式提交。网络申请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办理;窗口申请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公安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赋分结果。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拟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积分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分数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对申请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受理、审核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核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积分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申请人总积分=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第十三条 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四条 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5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3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以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三)居住证指标。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四)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
2.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积20分;
3.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
(五)住房公积金指标。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3分,最高分值30分。
(六)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大专学历,积10分;
2.本科学历,积2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30分。
(七)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值10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本市紧缺工种的中级工,取得职称后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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