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管辖方式有几种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定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一、我国刑法的管辖权原则《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这是旗国主义的体现。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2、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犯罪行为,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第一,所有这些行为只要发生在国内,就适用我国刑法;第二,只要其中一项行为发生在国内,其他相关行为即使发生在国外,也应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例如,甲从美国给我国境内的乙邮寄炸弹,乙收到炸弹后,炸弹爆炸了,或炸弹被海关查获没爆炸,这两种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可以管辖。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这些结果,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就可以管辖。危险结果要求是现实具体的危险。例如,甲从A国寄毒药给身在中国的乙,乙服毒后来到B国,在B国死亡。我国作为危险结果地(中间地)能够管辖此案。又如,甲从A国向B国的乙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我国不属于危险结果地,不管辖此案。3、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二、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三、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有哪些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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