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项目确定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和公布当年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第七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在细分领域有战略性突出优势的其他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办公楼及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不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 列入当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投资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
  (三)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够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五)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备案)。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筛选,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区下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
  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第十条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载明下列事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或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备案)情况。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主动申报的,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当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
  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的申报、确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参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五)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对政府投资为主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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