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离婚可以分割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案情简介: 王先生拥有两套房产,2010年,他与熊-女士 结婚 ,拿了一套房出来用作婚房,还写上了熊-女士的名字;另一套房出租给别人当门面,5年来一直源源不断地收取租金。 今年,王、熊感情生变,在 法院 打离婚 官司 。夫妻两人对其他共有财产异议不大,只对那套一直在出租的房子产生了分歧。王先生认为,那套房子是他 婚前个人财产 ,压根和老婆没关系,租金也应该他一个人得;熊-女士则认为,房子外租5年的时间,正好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金应该视为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出租房在婚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如果只归王先生一个人所有,对熊-女士显然不公平。故认定熊-女士也应该分得一半的房屋租金。 法理解析: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 股权 分红等收入。经营性收益是指通过投入管理或劳务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孳息和经营性收益都是 婚姻法 中的收益形式。 本案中,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本案中的租金并不是我国 物权法 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因此,房屋租金性质认定应结合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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