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契税征税范围

如题所述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契税规范政策有哪些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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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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