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渠道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确保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履行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义务,确保市场规范运行。销售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预防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根据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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