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充足率

如题所述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

压实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是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为压实其主体责任,《规定》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和公司三年资本规划、开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

另一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从人员角度落实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其中,《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在第十五条中添加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的公司三年资本规划报送前提,也有助于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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