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如何确定管辖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中如果有共同被告,且其管辖法院相同的,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起诉;如果管辖法院不同的,则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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