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
应收账款超过三年一直没收回,处理方法是,从会计制度上将可以直接转到
管理费用;从税法上讲这种费用在所得
税前扣除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应收、
预付账款发生符合
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
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8、其他证明。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