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2020)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对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将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四)非常规水源的综合利用”。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七、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用水管理”。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户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示。”十、删去第十条。十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下达。

  “新增的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三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下达。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计划用水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限期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直接下达其用水计划,并通知计划用水户。”十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内容重新核定重点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修改为“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根据下列内容下达”,将第二款中的“依据前款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修改为“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内容”,将“核定”修改为“下达”。十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用水户”修改为“计划用水户”,将第二款中的“作出核定”修改为“下达”。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水量异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查找用水异常的原因,指导其完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删去第二款中的“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十六、删去第十六条。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十八、删去第十八条。十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或者累进加价收费时应当注明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超计划用水量、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收取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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