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开发,优先用于防空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地下空间普查及修(补)测、规划编制、信息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有关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现状资料进行编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竖向分层划分、功能分区、地下交通体系、开发步骤、用地规模和布局,禁止、限制、适宜和重点建设区域范围等有关内容。第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连通方式等。第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涉及重点建设区域或者重要地块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单独办理。

  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建设规模、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出入口设置、地下建筑退界、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层数等内容并附图。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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