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强管理短租市场: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如题所述

12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目的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通知指出,北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等等。
此外,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材料包括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等。
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责任包括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
通知强调,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位置、面积与实际或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
而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通知亦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发现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及时组织属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网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短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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