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什么向劳动者收取费

如题所述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我们国家各个地方几乎都有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些机构一般都是事业编制,还有部分是企业化管理,但都属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而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据此可知,本案中的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举办招聘会,向劳动者收取50元“入场费”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该及时停止。我们国家一直以来都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就业,这不仅是在解决民生问题,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各个政府部门和公共就业机构应该尽可能帮助劳动者就业,而不是想方设法利用招聘来攫取劳动者的钱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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