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退伍发给个人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退役军人会将军人职业年金发给个人视如下情况而定:
四种正常情况、一种特殊情况:一是转业时,选择计划分配,且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且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三是军队复员干部;四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特殊情况就是,军人服现役期间死亡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其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应当计算的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及利息一次算清,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军人职业年金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建立以来,作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对军人职业的一项经济补偿和社会地位认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的价值肯定和社会贡献认定。军人职业年金制度就是与地方同步,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无论是到机关事业单位,还是进企业或者返回城乡,一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办法享受职业年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军人转业职业年金提取
(一)公务员工龄的计算:
1、公务员的工龄是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不满1年时,每个月按1/12计算)。
2、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不适用公务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为公务员时,按照本人意愿,根据以前的年金法计算的工龄或服役时间可以与第1项的工龄合并计算。
3、任用为公务员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现役军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时间可以计入第1项的工龄。
4、给予退休津贴时,除了因下列情况以外的离职期间,需从工龄中减去其1/2。
(1)因公负伤、职业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时间;(3)被国家机构,外国机构临时雇用;
(4)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的工龄。
三、退役时如何转移接续?
①转移至地方,取不出来,退休后拿钱。军人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交给本人用于到安置单位办理职业年金接续手续,一份邮寄至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
同时,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职业年金银行账户。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缴费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②直接发给个人,打入本人银行卡,补助资金由个人支配。军人退役到企业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单位存档,两份交给本人,并将补助资金交给本人。
安置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将其中一份缴费凭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到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工作或者返回城乡的,补助资金由个人支配使用。
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军人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部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二、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接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
三、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12S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军队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
四、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月缴费工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136。
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月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奖励工资。
五、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
六、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见附件1),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银行账户,并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人退出现役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信地址、职业年金银行账户信息等,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及时报告信息变更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交换机制;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相关信息分发军队各级财务部门。
七、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_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本人。
军人退出现役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应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九、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本通知施行后在军队服现役期间的职业年金补助,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见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其在军队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通过退役金拨付渠道申请12%的职业年金补助,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十、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采取国家供养方式安置的,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入伍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
(见附件2),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金待遇。
十一、军人服现役期间死亡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其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应当计算的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及利息一次算清,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十二、军人退出现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三、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具转移凭证时,军人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做好人员身份标识。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执行本通知。
十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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