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主体缺位”现象?

如题所述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企不分,政府投资主体职能紊乱。目前,国家投资是由政府进行决策和经营的,这种体制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政府一身二任,既具有经济调节职能的行政管理权,又具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国家投资资产所有权,而行政管理与投资经营管理这两种职权在许多方面是相互排斥的,政府同时兼有这两种职权,必然造成互相干扰和经济关系紊乱。

  二是企业主体缺位。我国企业的改革大致经历了利益再分配、承包责任制、股份制改造等三个阶段。但这些改革只能在使企业在不触动原产权关系的前提下被动地接受“外赋权力”,而不能使企业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内生权力”。因此,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活力不足、约束无力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而使国有企业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是银行主体缺位。我国的金融改革相对企业改革来说是滞后的。因此,在企业尚未成为资本市场主体的情况下,银行与资本市场主体地位的差距则更大一些。其具体表现为:银行还不是资金管理中的经营主体。目前,银行资本金产权是国有,发挥中介职能运用各项存款、借入资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产权是各投资主体,历年来利润留成所形成的积累资金产权没有明确界定,因而模糊不清。银行在资金经营管理中形成了政企合一、责权利严重脱节的局面,距资金管理中的经营主体地位相差甚远。另外,银行也不是资金运行中的独立运作主体、资金营运中的市场配置主体,更不是资金收益的独立利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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