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

如题所述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如果员工发现工作单位没按规定缴存,可通过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网或打电话进行投诉;如果查出情况属实,可监督单位进行补缴。员工如果想了解公积金缴纳情况,可凭借住房公积金卡到银行查询,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1)正常汇缴后的补缴。单位办理一个月或数个月整体欠缴的补缴业务的:
①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单位经办人员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后,进入“单位批量业务”窗口,点击“个别补缴申报”后办理职工补缴业务。
②通过“缴存银行网点”办理: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及《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清册》,到相应的承办银行办理单位补缴。
(2)首次汇缴前的补缴。单位办理自设立至首次汇缴前住房公积金补缴,且补缴时段在24个月以内(含24个月)的: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职工补缴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补缴年度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单位进行公积金补缴时,需要的材料如下: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四条 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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