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转居民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村户口可以转到城市户口,但也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 这个条件主要是,必须由所要转入的村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然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户口准入政策。 一、“非转农”户口迁移条件: (一)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三)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四)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五)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六)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七)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二、办理“非转农”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二)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三)《户口簿》、《身份证》; (四)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五)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六)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七)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第七条 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初始登记为居民出生后或定居时的首次登记;补充登记为因居民户籍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居民死亡、终止户籍或恢复户籍所发生的登记项目修改或增加而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项目内容终生不变,且只有一个登记机关,补充登记可根据规定和居民要求随时进行,可以在不同地点的登记机关完成。

第八条 户籍登记的主要项目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址、居住地址、血型、身高、体重、职业、服务处所(或单位)、学历、党派、婚姻状况、籍贯、居民身份编码和条形识别码、定居前居住地、父母姓名和身份编码、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监护和被监护关系、服兵役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登记时间、初始登记机关、补充登记机关、登记人和登记负责人等,5周岁以上居民应当登记头部正面和两侧照片。户籍登记项目可根据国家需要和技术进步状况增加或减少,条件允许时可增加指纹、音频、DNA码等身份识别项目,身份识别方法应不断创新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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