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一男子因开闸救人致人死亡获刑,该男子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如题所述

江苏滨海一男子因开闸救人却导致其他人死亡,被法院判了刑。当时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有一个人在上游开船捕鱼,好像快掉下去了。紧急情况下,男子就决定开闸救人,人确实被救了下来,但由于水突然流了下去,导致下游有一人死亡。法院认为当时的情况是不构成突发事件的男子,男子不能开闸,不然就不会让其他人失去生命。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很不服这个结果,在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提到救人,很多人都会对这个人表示敬佩,毕竟其挽救了一条生命。如果救一个人却让另一个人失去生命,到底应该怎么定义呢?案件中的男子是江苏盐城人,工作在某水利部门,负责看管闸门。这个捕鱼的人被一个漩涡吸住了身体,手腕儿也被网绳拉住了,没有办法挣脱,而下面是地下涵洞,即使会游泳,接下来也是必死无疑的。这种情况下,男子就立即打开了闸门,根本没有来得及派人去下游巡视。最后就造成了一死一活的结果,真的是很可惜的。

本来以为自己救的人,结果却沦为了犯罪嫌疑人,被警方移交给了当地的检察院,最后将其起诉到了法院上。当地的法院认为是男子导致下游的捕鱼人员死亡的,负有重大安全事故。但辩护人说事情并不是这样子,并没有证据证明是男子开闸放水导致下游的人死亡,因为开闸放水其实是为了应急救人,而死者却是在违法捕鱼。最后男子也与死者的家属进行了联系,赔偿了5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原谅。但法院对于男子建议有为救援是不予采信的,判了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男子的律师称本案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证据比较的多,证明男子就是为了救人,是一个有公德心的人的本能反应。所以男子是很不服这个结果的,已经进行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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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4-18

过失导致人死亡。

这名男子因为开水闸好心救人,却导致了另外一人的死亡这一行为属于过失导致人死亡,最终男子被判刑,但是对于男子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当时是出于人命关天的时候,哪里来得及多想,男子也是一心为了救人,情急之下才选择了打开水闸放水救人,男子他当时并不知道下游有人,所以他并没有多想,男子的行为属于是救了一条性命,又间接性的害死了一条性命,同时男子获刑无论是对男子还是男子的家属来说这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希望法律能够给男子男子一个公道。

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这名男子他是一名水法管理的员工,当时男子在巡逻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被卡在水闸的闸门上。情况非常的紧急,在水闸门上的那个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当时男子。他想要请示上级,但是上级又不在,一心救人的他便打开了水闸的闸门。但是令男子没想到的是。当时下楼有一位渔民正在捕鱼。所以大水流向下游的时候,那位渔民也被冲走,最终导致死亡。而法院那边认为男子他的行为是属于重大事故,要接受处罚的。但是男子他并不认为这个完全是他自己的过错,所以他打算重新向法院提出二审。

该男子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在法院中男子的行为属重大过失,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也不能够完全都贵男子,毕竟当时遇到这种紧急情况,换做是任何一个人都会先选择救人,如果不及时的救人内人有可能会随时的发生生命危险。

对于这件事情我的个人感想。

法律是非常公平的,希望法律可以给男子一个公道。

第2个回答  2022-04-18
汪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检方同时还认为,鉴于汪某具有坦白,且经济赔偿被害人于某家属50余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汪某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可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第3个回答  2022-04-18
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必须要向对方有一些经济赔偿,也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对方已经死亡了,可以去法院上诉。
第4个回答  2022-04-18
在法律当中应该是定性为违法行为,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毕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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