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公民的人身权是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人权。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这既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要求,同时,也是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主要是指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殴打、捆绑、冻饿、罚站、罚跪、嘲笑、辱骂等方法,也包括禁止长时间强光照射,采取车轮战术不让休息,不间断进行询问等变相的体罚、虐待的方法。实践证明,打骂、虐待、侮辱违法行为人不仅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危害极大。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和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这既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要求,同时,也是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主要是指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殴打、捆绑、冻饿、罚站、罚跪、嘲笑、辱骂等方法,也包括禁止长时间强光照射,采取车轮战术不让休息,不间断进行询问等变相的体罚、虐待的方法。实践证明,打骂、虐待、侮辱违法行为人不仅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危害极大。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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