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经过隔离措施或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或者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的单位按正常工资支付。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必要性的保障,同时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或到达复工时间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中隔离期间的工作一切工资待遇。
特别是从疫情高发区,比如武汉、湖北某些地市返回单位的,明确要求需要进行在家自我隔离14天,这是非常必要的。
这种自行居家隔离并非属于上面所说到的隔离的情形,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隔离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但是可以参照国为疫情原因没有及时返岗复工职工相关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