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香港法例 374G 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
第51 条: 有关单车、三轮车及人力车的附加规则
(1) 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或掌管人力车的人,除超车时,须以单行前进。 (1989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或掌管人力车的人,不得—
(a) 手握任何其他车辆,或容许其车辆被任何其他车辆拖曳;或
(b) 拖曳任何其他车辆。
(3) 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的人,不得运载—
(a) 任何其他人;或
(b) 任何动物或物件,而该动物或物件妨碍其视线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车辆。
(4) 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的人,在其如此骑车时,须至少用一只手握着手柄。
(5) 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划给单车或三轮车使用的,则任何人不得在该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骑单车或三轮车。
(6)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时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或掌管人力车,除非他在车头展示一盏白灯及在车尾展示一盏红灯。
(7) 任何人如在竖立或放置附表1第137或138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的道路或其部分骑单车或三轮车,则第(1)款对他不适用。
香港法例 374章: 道路交通规例
第45 条: 鲁莽骑踏单车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鲁莽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3个月。 (由1994年第89号第17条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126条修订)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订罪行的审讯中,该人可被判该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条所订罪行罪名成立。
香港法例 374章: 道路交通规例
第46 条: 不小心骑踏单车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时,无适当的谨慎或专注,或未有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即属本条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
香港法例 374章: 道路交通规例
第47 条: 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骑踏单车等
任何人在道路上或公众地方使用或骑踏单车、三轮车或多轮车,或驾驶人力车时,因受酒类或药物影响以致不宜骑车或驾驶,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或属在根据已废除条例第13条被定罪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3个月。
香港法例 374章: 道路交通规例
第61 条: 忽视交通指示的罚则
凡穿著制服的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当其时在道路上督导交通,任何驾驶车辆的人或任何行人忽视或拒绝服从该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参考资料:http://www.btedu.com.cn/bteduhtml/29543207/2005127101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