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深圳海关的工作人员,能在那里干多久?前景如何?(请详细回答,后有100分相送)

我姐姐 是报关员,昨天回来过年了。还带了 她男朋友回来。那个男的,是北京的那个公安大学毕业的,因为是内地人,在深圳没什么关系。就分到深圳海关的。

我家里,没人认识 海关系统的 运作规则哈,所以 来这里询问下!
好像 海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在一个地方干得太久。 干几年 就会 把你调走。
有点 居无定所得感觉! 深圳海关 这方面????

一般深圳海关 象这种人 是用几年?

  海关的确有严格的交流制度,在相同的岗位最多不能干超过3年时间,但是都是直属海关内部交流,所以深圳海关的工作人员如果自己愿意的话,可以一直干到退休。无非是今年在皇岗缉私局,明年在大鹏缉私局,后年在盐田缉私局,干的具体工作可能今年干法制,明年干政工,后年直属队。如果您姐夫官做到缉私局长的级别,可能会全国海关范围内交流。局级以下的只在深圳海关内部交流。详细情况见后面附的《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规定(试行) 》

  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规定(试行)

  原版文件:1.署发文件
  2.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海关缉私警察干部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海关系统干部交流规定》,结合海关缉私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

  (二)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

  (三)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和任职回避制度相结合;

  (四)与缉私工作需要相结合;

  (五)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交流方式

  第三条 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方式分为海关系统内部交流和海关系统外交流。

  第四条 海关系统内部交流包括关区内交流、跨关区交流。

  (一)关区内交流是指海关缉私警察在同一直属海关单位内缉私部门之间的交流和缉私部门与海关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

  (二)跨关区交流是指海关缉私警察在不同直属海关单位之间的交流和直属海关单位与总署机关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 海关系统外交流是指海关缉私警察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

  第三章 交流对象

  第六条 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指海关缉私警察的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直属海关缉私局担任局长、政委职务满8年的;

  (二)在同一直属海关缉私局担任副局长职务满10年的;

  (三)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处室领导或隶属海关缉私分局领导在同一职位工作满6年的;

  (四)直属海关缉私局或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内设科级机构领导在同一职位工作满5年的;

  (五)按中央和总署有关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必须交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直属海关缉私局担任局长、政委、副局长职务5年以上的;

  (二)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处室领导、隶属海关缉私分局领导以及上述机构内设的科级机构领导,在同一职位工作3年以上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再进行跨关区交流:

  (一)副厅局级领导干部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三)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

  特殊情况需要交流的,按照海关缉私警察干部管理权限另行确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交流:

  (一)经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岗位专业性较强或缉私工作特殊需要的。

  第十一条 对按规定不再进行交流或暂缓交流的干部,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从海关其他部门交流到缉私部门的干部,必须符合首授人民警察警衔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警衔;从缉私部门交流到海关其他部门的干部,在交流期间保留警衔,不办理警衔晋升。

  第四章 交流期限

  第十三条 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期限原则上按照领导干部任期制年限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跨关区交流期限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一)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一般为4年;

  (二)处级、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为3年;

  (三)其他干部一般为2年;

  (四)由沿海地区海关交流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海关的缉私警察干部交流期限一般为3年;由内陆边远地区海关交流到沿海地区海关的缉私警察干部交流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五条 到系统外挂职锻炼的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任职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干部交流期限。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工作应在党组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一)海关总署管理干部的交流,在直属海关内部交流的,由直属海关党组商总署缉私局提出建议报人教司,人教司研究后报总署党组;跨关区交流的,由总署缉私局商直属海关党组提出建议报人教司,人教司研究后报总署党组;

  (二)海关总署缉私局管理干部的交流,由直属海关缉私局党组提出建议,并经直属海关党组同意后,报总署缉私局党组审批;

  (三)直属海关管理干部的交流,由直属海关缉私局党组提出建议,报直属海关党组审批,其中直属海关缉私局内设处(室、队)正职领导的交流,在交流前需事先征得总署缉私局党组同意;

  (四)直属海关缉私局管理干部的交流,由直属海关缉私局政治处提出建议,报直属海关缉私局党组审批。其中需在全关区范围内交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以上干部的交流,亦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干部审批权的党组在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作出决定。其中按照规定需要征得同意的,应当在征得同意后作出决定。

  (六)直属海关其他部门干部需交流到缉私部门的,按照海关缉私警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八条 海关缉私警察领导干部的交流应严格按照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十九条 海关缉私警察在海关系统内交流干部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由现单位负责,交流不满半年的可在原单位考核;交流到海关系统外挂职的干部,除参加挂职单位的年度考核外,在挂职期间和挂职期满后,还将由总署会同挂职单位进行专门考核。

  第二十条 交流干部应在接到交流通知后的半个月内到任。

  第二十一条 交流干部到新的工作单位时,应办理行政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转工资、户籍关系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晋升职务的,由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但审批或报批前应征求干部原单位的意见,任命后应及时将任职通知及其他有关材料抄送原单位。需变更工资标准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署管干部、总署缉私局管理干部应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的交流领导干部,需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写出任期工作报告,并在关(局、处)务会上报告任期工作情况,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接受离任审计和本单位群众评议。任期工作报告和群众评议情况综述材料报送上级机关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后,报党组决定是否连任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其他干部交流期满时,应对交流期间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海关缉私警察干部交流情况鉴定表》(见附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人员对其交流期间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对其交流期间的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上级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本人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二十六条 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遇有奖惩事项,按总署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现单位办理或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及时向干部原单位反馈。

  第六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七条 跨关区交流干部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原单位发放。原单位地区标准低于现单位地区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现单位发放。对交流干部日常实物性福利待遇及地方性津补贴等,由现单位按本单位同级干部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交流干部的差旅、住宿、医疗等费用,由现单位按规定报支。

  跨关区交流的干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享受伙食补助,所在地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按所在地标准执行。关区内交流干部的伙食补助由各直属海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交流干部在原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所在地医疗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医疗手续或转移基本医疗账户,大病医疗费用由现单位按规定报销;原单位尚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现单位按规定报销;现单位尚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交流到拉萨等高原高寒地区海关的干部,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适当补助。其中交流到拉萨关区的干部,交流期间职务工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交流期满4年的,可转为固定工资。

  第三十条 跨关区交流干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可一次休完,也可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分段休,但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三次。探亲交通费由现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若干部本人未休假,其配偶的探亲交通费可由干部现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跨关区交流干部的住房、生活设备配备以及房租、水电等费用按《海关总署关于解决交流干部生活用房问题的通知》(署财〔2000〕27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关心交流干部,帮助解决后顾之忧。交流干部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子女入学、就业等有困难的,原单位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力协助解决。

  第三十三条 交流干部交流期满后,原单位应及时妥善安排。对在艰苦地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海关缉私局要严格按照干部交流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利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排斥异己或拉帮结派,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不得拒绝或阻挠上级机关派入或调出交流干部,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交流意识,严格遵守交流规定,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服从交流决定者,予以免职。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交流后,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署缉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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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2
一般来说,厅级直属海关领导,全国海关交流,一个地方干几年就交流走。处级隶属海关领导,省内交流。科级级以下的,单位内部岗位轮岗而已,一个岗位干个三五年。
第2个回答  2007-02-25
海关一般是最多五年就会内部交流一次,但是是也仅仅限于关区”内部”,也就是说他的工作再怎么调动交流肯定还是在深圳海关.
第3个回答  2007-02-22
不管是那里海关人员都不会太久的,这是海关的行规,你想一下,如果你在一个地方呆久了谁会保证你不会乱用法.所以在海关工作不可能在一个地方呆太久.
第4个回答  2007-02-17
深圳海关是很多人靠关系都进不来的,用几年再调走有很多因数影响,不一定的,看领导,也受突发政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