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和老板签订3年合同(2个月试用),在公司呆了4天,10月5号(周末)电话告知老板我突然生病要去外地住院,之后再也没去公司,由于我个人原因病好后也不想去了,这样子算解除劳动合同吗?老板在电话里这样说“合同都签过了,过几个月病好了点还可以来公司上班的”,我不太清楚这句话什么意思。我的合同书也忘记拿了,记得转正后要扣1500元押金,试用期工资半价不扣押金。还签了一份保密协议,现在忘记里面写的什么了,不过我没有正式参与公司的项目。我实在不好意思直接说我病好了不干了,我这样生病后跑路负法律责任吗?比如保密协议还有合同协议里如果有违约金咋办???万一哪天老板发现我在其它公司上班告我咋办?
公司没有给我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