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文言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9

1. 有哪些关于法制的古文

臣非非难言孔,所以难言者:言顺比滑泽,洋洋纚々然,则见以为华而不实;敦祗恭厚,鲠固慎完,则见以为掘而不伦;多言繁称,连类比物,则见以为虚而无用;总微说约,径省而不饰,则见以为刿而不辩;激急亲近,探知人情,则见以为谮为不让;闳大广博,妙远不测,则见以为夸而无用;家计小谈,以具数言,则见以为陋;言而近世,辞不悖逆,则见以为贪生而谀上;言而远俗,诡躁人间,则见以为诞;捷敏辩给,繁于文采,则见以为史;殊释文学,以质信言,则见以为鄙;时称诗书,道法往古,则见以为诵。

此臣非之所以难言而重患也。 故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

大王若以此不信,而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故子胥善谋而吴戮之,仲尼善说而匡围之,管夷吾实贤而鲁囚之。

故此三大夫岂不贤哉?而三君不明也。上古有汤,至圣也:伊尹,至智也。

夫至智说至圣,然且七十说而不受,身执鼎俎为包宰,昵近习亲,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故曰:以至智说至圣,未必至而见受,伊尹说汤是也;以智说愚必不听,文王说纣是也。

故文王说纣而纣囚之;翼候炙;鬼候腊,比干剖心;梅伯酸;夷吾束缚;而曹羁奔陈;伯里子道乞;传说转鬻;孙子膑脚于魏;吴起收泣于岸门,痛西河之为秦,卒枝解于楚;公叔痤言国器反为悖,公孙鞅奔秦;关龙逢斩;苌弘分胣;尹子罕于棘;司马子期死而浮于江;田明辜射;宓子贱、西门豹不斗而死人手;董安于死而陈于市;宰予不免于田常;范雎折协于魏。此十数人者,皆世之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也,不幸而遇悖乱暗惑之主而死。

然则虽贤圣不能逃死亡避戮辱者何也?则愚者难说也,故君子难言也。且至言忤于耳而倒于心,非贤圣莫能听,愿大王熟察之也。

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主有所赠,臣因而毁之。

凡人之大体,取舍同者则相是也,取舍异者则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誉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谓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

夫取舍合而相与逆者,未尝闻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

夫奸臣得乘信幸之势以毁誉进退群臣者,人主非有术数以御之也,非参验以审之也,必将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蔽于上,而臣必重于下矣,此之谓擅主之臣。

国有擅主之臣,则群下不得尽其智力以陈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今为臣尽力以致功,竭智以陈忠者,其身困而家贫,父子罹其害;为奸利以弊人主,行财货以事贵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泽: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治国若此其过也,而上欲下之无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积功劳而求安,是犹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几矣。

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趋富贵,事上而求安,是犹聋而欲审清浊之声也,愈不几矣。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无相比周,蔽主上,为奸私以适重人哉?”此必不顾人主之义矣。

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若无规矩而欲为方圆也,必不几矣;若以守法不朋党治官而求安,是犹以足搔顶也,愈不几也!二者不可以得安,能无废法行私以适重人哉?”此必不顾君上之法矣。故以私为重人者众,而以法事君者少矣。

是以主孤於上而臣成党於下,此田成之所以杀简公者也。 夫有术者之为人臣也,得效度数之言,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国者也。

是以度数之言得效于前,则赏罚必用於后矣。人主诚明於圣人之术,而不苟於世欲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

是以左右近习之臣,知伪诈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奸私之行,尽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与比周,妄毁誉以求安,是犹负千钧之重,陷于不测之渊而求生也,必不几矣。”百官之吏,亦知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裕谷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

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虚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贪渔下?是以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此管仲之所以治齐,而商君之所以强秦也。

从是观之,则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

夫君臣非有骨肉之亲,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则臣行私以干上。明主知之,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

夫是以人主虽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国已治矣。人主者,非目若离娄乃为明也,非耳若师旷乃为聪也。

不任其数,而待目以为明,所见都少矣,非不弊之术也。不因其势,而待耳以为聪,所闻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

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者,何也?暗乱之道废而聪明之势兴也。

故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

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

2. 新交通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

3. 《戴胄犯颜执法》文言文

原文:上②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擢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④,赦令自首,不肯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⑤.”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⑥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上曰:“卿能执法,朕复何忧!”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注释】①犯颜:冒犯君主的威严.②上:指唐太宗.③擢:提升.④资荫:资即资格;荫指封建时代子孙因祖先的官爵而受到封赏.⑤流:把犯人放逐到边远的地方服劳役.⑥布:昭示.译文:贞观元年,大理寺少卿一职暂缺,公正执法的戴胄被李世民亲自点将,走马上任.贞观元年正月,“朝廷盛开选举”,大力选拔人才.一些人趁机对自己的做官资历造假,李世民知道后,下令他们自首,否则,以后查出来要判处死刑.这时候,一个任徐州司户参军叫柳雄的人,伪造在隋官资被发现了,李世民想把他杀掉.戴胄根据法律判处他流放.李世民非常愤怒,说道:“我下令不自首者处死,你却判其流刑,这不是向天下显示我说话不算数吗?你想要卖法吗?”戴胄说:“您如果是马上杀了那个人,臣是管不了的;既然交付大理寺处理,臣不能违背法律.”李世民又说道:“你只关遵守法律,难道让我说话失信吗?” 戴胄回答:“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公布大信用的;说出的话,只是当时凭喜怒发出来的罢了!陛下一时发怒,想要杀死他.已经知道不能这样,交由法律处理,这正是忍耐小的愤怒而保持大的信用.臣私下替陛下珍惜这一点.”李世民终于醒悟了,说道:“我执行法律有失,先生您能够加以纠正,我还有什么可值得担忧的呢?” 史书上说,戴胄经常就像这次一样犯颜执法,不断的推翻李世民一时气恼作出的决定,经过他的手处理的案子,从来就没有冤枉的.9.对下面句子朗读节奏的划分正确的一项是( A )(2分)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A.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B.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C.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D.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10.解释文中加点词语的意思.(2分)忿( ) 狱( )答案:愤恨、案件.11.翻译文中加点词语的意思.(2分)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答案:你是想只管遵守法律,而让我失信于天下吗?[内容来自raoxue]12.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理,戴胄的意见与唐太宗的意见有何不同?戴胄的理由是什么?请简要概括.(2分)答案:唐太宗认为之前已经宣布过:弄虚作假不自首者死.坚持要兑现守信用.戴胄认为应该流放.其理由是真正的守信用应该维护国法,而不是凭君王一时的喜怒来决断事情.13.结合文意简要分析戴胄的品质.(2分)答案:戴胄向太宗进谏,提出不同意见,可见他是一个忠诚耿直的人,正直无畏,秉公守法,不畏权贵,据理力争.他严格依照法律处理犯事的官员,可见他是一个忠于职守、严于执法的人.。

4. 古文中有关遵守规则的话

1、《孟子·离娄章句上》——战国孟子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译文:即使有离娄那样好的视力,公输子那样好的技巧, 如果不用圆规和曲尺,也不能准确地画出方形和圆形。2、《管子·法法》——春秋管仲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

译文:国家有要求的一定要做到,国家要禁止的一定要杜绝,国家颁布的法令一定要实行。3、《道德经·第七十三章》——春秋老子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译文:自然的范围,宽广无边,虽然宽疏但并不漏失。4、《韩非子·诡练》 ——战国韩非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译文:确立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废止私行,法令得以贯彻,私行就必被废止。5、《韩非子·问辩》——战国韩非言无二贵,法不两适。

译文:除了国君的命令,没有第二尊贵的言论,国家的法令不能同时迎合公私双方。6、《商君书·画策》——战国商鞅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译文:圣明的君主不看重仁义而重视法度,制定法律一定要严明,颁布的法令一定要执行,这样就可以了。

5. 求法律法规原文

根据最高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但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认识并不一致,争议较大,作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认定在开办单位开办其他企业时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与应投入的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则认定在开办单位开办其他企业后补充投入的注册资金与应投入的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范围的认识和作法不一致,往往出现同一开办单位因不同的案件在各法院的裁判文书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裁判文书中被认定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数额不一致,而承担了不同的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客观上损害了法院判案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执行和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仅就上述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注册资金”和“注册资金不实”的定义。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据此,笔者认为,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指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注册资金不实”是指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相一致,也就是注册资金不足。

二、对开办单位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关规定。1、最高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7项或者其他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该批复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的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7项或者其他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2、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经[1995]274号《关于认定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是否投足问题的函》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注册资金不足,开办后以其他形式投足注册资金的,开办单位不承担责任。3、最高法院法复[1997]2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4、最高法院《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注册资金不实”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别。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20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和《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含义是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注册资金不实”与“虚报注册资本”是不同概念,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四、审判实践中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认识和作法不一致的原因及争议焦点。

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范围的认识和作法不一致,原因在于:有的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认定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是否投足问题的函》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注册资金不足,开办后以其他形式投足注册资金的,开办单位不承担责任。该函明确规定了开办单位可以在开办后投足注册资金,因此,开办单位在开办后补充的注册资金的,属于开办单位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

6. 关于法律保护的文言文

《史记·商君列传》: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

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

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

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

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

」卫鞅曰:「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

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

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

」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

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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