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主体两项违法的行政处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 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 》的行为,又有违反《 刑法 》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 管辖权 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 营业执照 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 行政处罚 合并执行条款并没有对此比较非常明确的规定。只不过在现实生活当中的某些案例运用到过类似于合并执行的处罚方式,因为很有可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止一种,而且在行政处罚当中能够对当事人合并执行的情况,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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