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计私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刑事不有关法人,但公司要承担虚开增值税发票按规定处罚金责任。
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
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
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
扩展资料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发票。
2、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获取虚开的发票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3、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
司法实践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也是常见、多发的情况,是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通过介绍,行为人将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连接起来,促成虚开发票交易的行为。随着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多发,甚至出现了所谓“代开发票”的组织化运行。
有人专门负责联络虚开发票者,有人通过网络或发小广告联络购买者,为购买者提供各种发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发票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可以将其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发票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