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计虚开发票怎么判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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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07

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计私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刑事不有关法人,但公司要承担虚开增值税发票按规定处罚金责任。

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

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

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

扩展资料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发票。

2、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获取虚开的发票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3、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

司法实践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也是常见、多发的情况,是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通过介绍,行为人将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连接起来,促成虚开发票交易的行为。随着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多发,甚至出现了所谓“代开发票”的组织化运行。

有人专门负责联络虚开发票者,有人通过网络或发小广告联络购买者,为购买者提供各种发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发票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可以将其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发票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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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6-22
一、同人不同命

案号:(2015)顺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主人公-会计李姐:虚开了增值税发票,虚开金额278万元,一点事没有,还作为证人指认了单位的主要经营者,顺手无意地把老板丢进监狱了。

案号:(2014)雁江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

主人公-会计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金额229万元,被告人刘丽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不同点
1.对单位的熟悉程度不同:
会计李姐是兼职会计;刘某是专职会计;

2.供词不同:

计李姐的说词:证人李某证言,2013年8月,一个叫刘某甲的人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有一个公司需要个会计,谈好后,其就开始给顺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做兼
职会计,该公司位于顺平县吴村路口永伟饭店对过,法定代表人是于某甲,实际经营者是刘某甲,2014年3、4月份变成了“魏玉”(衣某)。每个月15号以
后,刘某甲把一个载有公司名称、税号、票的份数,并有签字盖章的领票单交
给其,其再到顺平县国税局领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C)票,然后根据刘某甲给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记载开票数额的纸张从电脑上开票,这些票就是顺
平县合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进项税票,……其不清楚有无货物交易,没见过货物,交易对象多为唐县的,还有曲阳的、清苑的;也不清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
实的货物交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开始时交给刘某甲,后来是给魏玉。其只是2013年8月去过公司几次,没见过公司生产,其见过曹某、于某乙和刘某甲在一起。那个公司后来没人了,老板怕电脑丢了,其就将公司的电脑搬到家里,搬到家里后,刘某甲和魏玉仍让其伪造虚假的进项发票,然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挣钱,因为刘某甲一只拖欠其工资,其不按照刘某甲和魏玉的指示干,就得不到被拖欠的工资……

会计刘某的说词:
2013年9月21日,原审被告人刘丽刘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李某证言与刘某的最大不同
会计李姐在叙述中,使用“不知”、“不清楚”……
会计刘某是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承认了犯罪事实。

虽然,客观上,二者都执行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工作,但虚开增值税发票成罪的一个重要要件是“主观要件”。在李姐的“不知”、“不清楚”…….中,其抹掉了成罪的“主观要件”,所以不形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共同犯罪。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五、对于会计人员的指导意义
1.对于老板的秘密知道得越少越好;
2.一旦知道了老板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尽快离开;
3.如果无法离开,在面对公检机关时,也不要太慌张,如果你只是个开发票的会计,工资不会高到令人眼红的地步时,即是判刑,缓刑的可能性也很大,此时,请尽量不要“知道”得太多。同时,一定要学会运用5项的减轻处罚情节。
4.如果遇到了老板要你顶罪,自己脱罪时,且老板与你情不深义不厚时,会计一定要争取自首,全盘道出一切全是“老板授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2-12
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4个回答  2016-12-30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有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即应认定为犯罪,否则不是犯罪。在无新的司法解释之前,这一标准可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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