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台帐丢失致使工人特岗退休不能审批责任谁担?

如题所述

企业工资台帐丢失致使工人特殊岗位退休不能经过社保局的审批,是不能成立的;责任追究的是企业有没有依据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对于工人从事特殊岗位时,有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劳动局、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认可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特殊岗位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不但用人单位需要内部有所台账(工作经历)记载,而且一定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劳动局、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认可的。特殊岗位职工提前退休的依据,不在于用人单位的台账台账(工作经历)记载,而在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劳动局、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认可的相应记录(此备案、认可记载,在十多年前就已经输入社保局电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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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4
我认为,这个工资台帐失就是企业的责任,这完全是因企业管理混乱所造成的,其中的个人损失必须企业承担。
第2个回答  2019-05-24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法定保存年限是两年以年,如果超过了两年的企业在清理档案时清理了,不承担法律责任。
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