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50000元是以前的赔偿标准,两者有赔偿金额的区别。
1、赔偿金额不同。50000元是老标准,在发生死亡伤残时赔偿最高金额为50000元,而110000是新标准,即在发生死亡伤残时赔偿最高金额为110000.
2、执行时间不同。2008年2月1日之前,按照50000元的标准来执行;在2008年2月1日之后,按照110000元来执行。
3、赔偿截止时间不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110000元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50000元的责任限额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参考资料来源: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