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人合伙开公司,已经快3年了,协议是每年年底分红,可是快3年了没有分红过,协议上是20年,

这种情况后,我就提出结帐,要求公司退回投资,可公司说我失信准备不退,这种情况是公司先失信吧,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援助

你与人合伙开公司,你是股东,如果想退出,按《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可以股权转让,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回收股权。至于分红,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协议的,按《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分红问题。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股东分红,《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由以上规定可知,分配股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但是,公司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公司股利分配事项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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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8
有白纸黑纸双方签约说明的可以,但在分红上协议上如果有说明是因市场环境和公司运营情况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在年底没有分红之类的条款的话就是你失信了,望采纳追问

协议上只说明年底分红没有其他说明,也没有正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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