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题所述

一、关于招聘广告的撰写
  广告中招聘条件的明确是最关键的问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用人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二、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撰写
  第一,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劳动者连续旷工15天,用人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用人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这份考勤记录就会成为案件的一个焦点,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过民主程序三个要件,除名就会被撤销;
  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没有意义了;
  3.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用人单位是有义务来证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里面的;
  4.考勤制度没有真正实行。如果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经不住以上推敲的话,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
  所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用人单位约束劳动者的游戏规则,如果只有原则性的条文,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9-05
可以委托律师制定并审查企业规章制度,专业事情需由专业人员办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