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12-27
按现行税收政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实际税负高于(或等于)境内借出款项的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标准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有关税法规定所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比例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在计算债资比例时,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权益投资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相关案例见本报2014年8月8日B3版《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一文)。但是,也有两种特殊情形: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一、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向非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的扣除,企业只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相关性和合理性审核,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利息支出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重点关注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我们应按如下图表的步骤来确认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一步:进行相关性审核。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有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直接相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不相关的部分,首先在第一步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步:对于符合相关性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第二步的合理性审核。这里的合理性审核是一个大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都是合理性审核的内容。在合理性审核的大原则上,我们对于关联方利息支出审核又分两步进行:
①利息支出水平的合理性审核。在这一步,我们应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水平是否合理首先进行审核。其中,对于利息部分,重点是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别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水平是否超标。其次,是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其他利息性质的费用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②对于合理水平部分的利息支出,我们再进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