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建房。如需建房,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并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自留地是不允许买卖或变相买卖的,要作为
宅基地,必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自留地是历史遗留问题,用来种植蔬菜和经济植物用的,若想用作其他途径,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复。必须办理手续.才可以建设.包括: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由区级下发的.称为”小产权证”.不同于城市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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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62年,在当时党政合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农村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通称的“人民公社60条”),效力相当于
行政法规。该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客观上说,自全面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后,自留地制度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家还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在现行宪法、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仍然还保留了自留地的规定。近期国家和地方也没有出台有关自留地问题的新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农村基本上都采取冻结原状的方式,没有再重新分配、调整或取消自留地,但以前分配到户的自留地使权依法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