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院期间能做伤情鉴定吗

如题所述

可以,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伤情鉴定的期限不同。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扩展资料: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不同:

一、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不同。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三、鉴定意义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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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只要不是危重病人就可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30
  被人打伤,在住院期间可以申请法医做伤情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5-26
对于伤害案件,接报公安机关,应该根据案情进行审查,对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立为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如你所说,你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并且如果他伤害你的证据确凿,能证明确实发生了伤害案件,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是刑事拘留)。 另外你说到的在伤情重新鉴定期间,派出所是否拘留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在客观上来讲是说不通的。因为在报案之后,受案公安机关已经通过伤情委托鉴定得出了轻微伤的结论,这就说明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即便此时,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也不应该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也就是说他仍应处于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下。如果重新鉴定结论认为确实不构成轻伤了,那么案件就转入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该调解的调节,该行政处罚的就行政罚款或拘留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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